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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中心
2024-07-12
人民法院案例库 参考案例
入库编号2024-12-3-016-004
王某某诉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案——工伤认定中“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”的认定
基本案情
升某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,向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(以下简称区政府)申请行政复议。2021年9月22日,区政府作出广府复决字〔2021〕XXX号行政复议决定,认为王某某肋骨骨折系原环卫工人廖某某因私人恩怨对其殴打,非因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职责导致,不能认定为工伤,决定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。王某某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,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裁决理由
区政府既已认定廖某某殴打王某某的原因是,王某某作为专管员在2020年6月的工作管理行为致廖某某工资被扣怀恨在心所致,但在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与廖某某存在其他私人恩怨的情况下,区政府仅以廖某某的暴力侵害没有于2020年6月当场发生而是发生在2020年11月2日为由,主张王某某被殴打受伤系因私人恩怨,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,进而认为王某某的受伤因不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,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。因此,法院以区政府作出的广府复决字〔2021〕XXX号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该行政复议决定,符合法律规定。
裁判要旨
2.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职工存在引发暴力侵害的其他个人因素情况下,不宜仅以暴力侵害没有当场发生即暴力侵害的发生具有滞后性为由,否定职工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直接因果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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